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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刚撤回对被告龙元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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