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陈**、王**诉被告浙江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王**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王**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毕**与长兴煤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天**限公司与杭州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中厦**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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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华亮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长兴清凉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兴**工程公司与浙江长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