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王**与浙江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陈**、王**诉被告浙江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王**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王**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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