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长兴清凉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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