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毕**与长兴煤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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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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