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浙江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锦翔独任审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由原告陈**与案外人钱*签订,现原告陈**将被告浙江长**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系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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