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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浙江中**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青海省,根据青海**民法院关于该省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青海**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至青海**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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