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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洋**限公司与华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上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法院(2014)绍*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上诉**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洋**限公司、上诉**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洋**限公司、上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95元,依法减半收取34847.5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25588.50元,由上诉**有限公司负担925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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