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34元,依法减半收取36867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