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34元,依法减半收取36867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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