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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