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顺**有限公司与胡**、中设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4元,依法减半收取6817元,由上诉人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