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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程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与新昌县**程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新昌县**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浙江**限公司、原审被告吕大庆、新昌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浙绍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昌县**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浙检民行抗字44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浙民抗字第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新昌县**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对本院的(2010)浙绍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0年11月,在新昌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也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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