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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海军与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竺海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竺海军之委托代理人娄夏雨、被上诉人袁**之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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