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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学江与东方**限公司、兰州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与被告东**限公司、兰州瑞**限公司,第三人戚雪锋、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第三人戚雪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戚雪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第三人戚雪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3162.5元,由第三人戚雪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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