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与被告东**限公司、兰州瑞**限公司,第三人戚雪锋、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第三人戚雪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戚雪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第三人戚雪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3162.5元,由第三人戚雪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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