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县**有限公司与绍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绍兴**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5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绍兴**工业区的三个车间,合同价款为7391887元,合同价款中不包括打桩工程及室外塘渣回填。原告所建工程于2007年6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2007年11月7日,原、被告各自的工作人员朱**、王**对所建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单特别注明“厂房有质量问题,另行双方协商”。因朱**意外死亡,2008年1月12日,原、被告及朱**家属作为三方当事人达成付款协议。同年2月1日,三方又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尾款1456760元,被告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全额付清,无任何理由拒付;1月12日订立的协议作废。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讼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合格。2008年2月1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无任何理由拒付工程尾款,且早在2007年11月,被告已知晓厂房存在质量问题,又表示“质量问题另行协商解决”,表明被告应无条件支付工程款,现以“厂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作为抗辩事由,请求中止诉讼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订立的建设工程合法有效。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56760元,按照约定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但其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意见,该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工程款1456760元及利息(计息日期为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7911元,减半收取8956元,由被告绍兴**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该院交纳。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1456760元的工程尾款,是在建设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情况下上诉人应付的工程款。而本案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已提起赔偿诉讼,因另案尚未审结,且该工程尾款中包含工程维修保证金,即使无质量问题也应待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才能付清。二、本案应中止诉讼。本案工程尾款应该等质量赔偿诉讼纠纷案件结束后才能继续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绍兴县**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一、上诉人承建的工作没有质量问题,这可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正是因为被上诉人承建房屋没有质量问题,故最后一份协议也即补充协议中双方对质量问题没有任何涉及,更清楚地写明了工程尾款必须无条件付清。二、即使房屋有质量问题,也与被上诉人无关。工程质量问题出在桩基工程,而该部分工程与被上诉人无涉。三、即使确实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且和被上诉人有关,鉴于上诉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已与本案无关,本案依据补充协议上诉人必须于09年6月30日前全额支付尾款,法律没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可先不予支付工程款。因此,上诉人称待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支付尾款,没有法律依据。四、本案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须以绍兴县人民法院(09)绍*初字第3075号案件的审结为前提,本案无须中止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县**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工程尾款1456760元,上诉人必须到2009年6月30日前全额付清,无任何理由拒付此款”,应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涉案工程尾款达成了合意,现上诉人以该协议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抗辩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所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7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上诉人所称厂房的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本案不予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应属于质量保修义务,可另行向被上诉人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1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