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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骆**、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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