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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浙江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一初字第4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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