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一初字第4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