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罗**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3元,依法减半收取5316.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36.50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