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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伯行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伯行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伯行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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