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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浙江**民武装部、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浙江**民武装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浙江**民武装部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任**、被上诉人**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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