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浙江**民武装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浙江**民武装部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任**、被上诉人**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