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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用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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