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浙**有限公司、王**、中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范**与浙江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嵊州市三**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华升建**南京分公司、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万**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