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范**与浙江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华升建**南京分公司、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万**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