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孙**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金**所有的位于衢**通华庭26幢1单元802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533000元)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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