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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洪**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诉被告洪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在浙江省第三监狱三监区承包工程。2007年8月、9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制作安装防盗窗、铝合金门窗及玻璃等材料,被告的施工人员在原告的材料单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嗣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09年4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49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洪清华于2009年11月3日前支付原告袁**工程款40000元(不含已付的10000元)。

二、如被告洪清华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时间、金额完全履行,则变更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内容为被告洪清华立即支付原告袁**工程款40600元(不含已付的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被告袁**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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