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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吴*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全诉被告吴*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8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黄衢南高速B2合同段一工区枫坑大桥工程中的下部桩基和地系梁施工。2009年1月1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2000元,并约定1月14日转帐。此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转帐。2009年3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000元及从2009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前于2009年4月6日前支付原告叶**工程款2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吴**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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