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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年**限公司与台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以(2008)三商初字第2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存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台州**有限公司:原告曾为被告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经双方核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总额为19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付50万元、2008年春节前支付50万元,余款96万元在2008年3月30日前付清,同时被告还承诺如不能按上述付款节点及时支付,按应付余款支付原告违约金10%。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96万元及违约金,原告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96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浙江年**限公司辩称:欠原告96万元事实,其中工程款本金是774333.50元,利息185666.50元;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原告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讲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浙江年**限公司给付原告台州**有限公司工程款96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款限在2008年7月5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14380元,减半收取71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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