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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限公司与淮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民**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吴**,淮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实际终止履行,且均有对湖北民**限公司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原审以涉案施工合同未解除为由,不查明湖北民**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并直接驳回湖北**公司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南**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南**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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