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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限公司与湖南高**有限公司、湖南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江苏鼎**限公司与湖南高**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鼎**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湖南高**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江苏鼎**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江苏鼎**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鼎**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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