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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系内部承包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合肥市瑶海区,应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安徽中**限公司与淮南师范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孔**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住宅1标段工程交由孔**承包施工。之后,孔**按承包协议约定组织项目工程实际施工。上述事实证明,安徽省淮南市是本案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行为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且承包协议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故安徽省**民法院作为涉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安徽中**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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