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阮**与中城建**有限公司、中城建**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下称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阮**,原审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下称中**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60-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上诉称: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其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应归属于公司法人,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下称中**肥公司)已注销,中**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7月31日,沈**、阮**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肥公司、中**城公司、中**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原审法院于8月4日受理此案后,中**肥公司于9月12日被合**商局注销登记。沈**、阮**提供的起诉证据显示,中**肥公司向沈**出具了金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收据。中**肥公司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肥公司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注销,故中**公司以中**肥公司注销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