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医院与被上诉人铜陵**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铜**医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其与铜陵有色金**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铜**医院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铜**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88.5元,由铜**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