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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芜中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朱**,中国核**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江**、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对案涉工程款数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芜中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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