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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六中学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利**六中学(简称利辛六中)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简称博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辛六中的委托代理人安*、戴**,博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中博雅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利**已付工程款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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