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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限公司与陈**、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工程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颍州区,法律没有规定涉案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交阜阳**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47.19万元,根据经最**法院批准实施的安徽**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民法院管辖。安徽中**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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