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原审对长江精工**份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未完成部分的价款认定依据不足,鉴于安徽福**限公司已在二审对此提出鉴定申请,应由原审法院予以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将长江精工**份有限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量价款的事实认定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