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城**限公司与肥西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西县**有限公司、肥西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肥西县**有限公司、肥西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89510.48元。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