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翔公司与上诉人百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09)芜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安徽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不清,对涉案工程款数额计算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09)芜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