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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宣城宏**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刘*因与被申诉人宣城宏**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限责任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宣中民四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监(2014)340000001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宣城**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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