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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责任公司与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台县**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淮南**有限公司、深圳市**程有限公司、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有限公司、淮南**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也未约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蚌埠市蚌山区,本案应移送蚌埠**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涉案工程为不动产,位于淮南市,合同履行地亦为淮南市,且其中四位被告住所地亦在淮南市,故中城建**有限公司所称本案应由安徽省**民法院管辖,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遂驳回中城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不动产,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故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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