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杨**、杨**及原审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许**等三人有理由相信蒋**的行为代表华北**限公司,华北**限公司应当承担返还保证金200万元的责任,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