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合肥市**有限公司、何**、合肥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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