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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弋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3月6日,江苏新阜建**菜市场项目部与王**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依该合同内容,可见本案合同履行地三潭公园菜市场工地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王**选择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新**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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