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铜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铜陵**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市利民东路(中江大道-荆峰路)道路工程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辖区,许*选择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铜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