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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长沙艺**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长沙艺**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弋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长沙艺**限公司与湖南六建联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而本案涉讼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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