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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匠**限公司与芜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匠**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芜湖市**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巨匠**限公司的财产在2734.6362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巨匠**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734.6362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巨匠**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公司所有的桐房权证桐字第00144137、00144138、00144139、00144140号房产的查封,并以桐乡绿都房地**限公司的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桐房权证桐字第00117086号、00117087号、00117089号、00117090号、00143703号、00143704号、00143705号房地产、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北侧绿都锦苑桐房权证桐字第00117072号、00113071号、00113073号、00113074号、00118013号房地产、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西侧桐房权证桐字第00113064号、00113069号、00113075号、00118006号、00118012号房地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巨匠**限公司以担保财产予以置换,申请对已查封的房产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桐乡绿都房地**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桐房权证桐字第00117086号、00117087号、00117089号、00117090号、00143703号、00143704号、00143705号房地产、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北侧绿都锦苑桐房权证桐字第00117072号、00113071号、00113073号、00113074号、00118013号房地产及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西侧桐房权证桐字第00113064号、00113069号、00113075号、00118006号、00118012号房地产予以查封;

二、在上述保全措施完成后,解除对巨匠**限公司所有的桐房权证桐字第00144137、00144138、00144139、00144140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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