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安徽**通运输局、安徽省**有限公司、江苏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66元,减半收取27933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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