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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徽卓和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徽卓和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安徽省**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讼涉工程地点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宋**据此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合肥徽卓和机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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