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昌市**有限公司与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南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4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案外人杨**、张**、张**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南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安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4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杨**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尚城大陆B1-1202号房屋(权证字号房产权合产字第081984号)、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金地艳澜山居16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淮田字第120833083号)、张**所有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洞山街道山水7幢5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淮田字第09035491号)予以查封。

三、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