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武汉振**限公司、繁昌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武**有限公司、繁昌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武**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武汉振**限公司的财产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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