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芜湖腾**有限公司、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3)芜民一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案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